《教育法》第壹章第四條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發展教育事業,提高全民族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級各類教育。
第三條國家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遵循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發展社會主義教育。
第四條教育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基礎,國家保障教育優先發展。全社會都應關心和支持教育的發展。全社會都應該尊重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