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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接觸收養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法律規定的收養條件是:1,被收養人是14周歲以下失去父母的孤兒,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生父母有特殊困難又無力撫養的兒童;2.收養人是無子女或者只有壹個子女,有撫養能力,沒有醫學上認為不宜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30周歲的成年人;3.其他條件。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零五條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收養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系當事人願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收養關系當事人或者壹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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