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四條* * *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 * *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服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