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第三十五條接受社區戒毒的戒毒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自覺履行社區戒毒協議,並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接受定期檢測。
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戒毒人員,參與社區戒毒的工作人員應當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或者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註射毒品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