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幹規定》第壹條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具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協議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