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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法律服務所的法律工作者是律師嗎?

不是這樣的。他們被正確地稱為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但也被習慣性地稱為法律工作者。上世紀80年代初,律師制度在中國剛剛恢復,由於律師極度匱乏,不能滿足需要,起到了暫時的補充作用。它主要通過在鄉鎮或街道設立法律服務所,利用貼近基層、方便群眾、服務便捷、收費低廉的優勢,為基層社會提供法律服務,彌補了律師嚴重不足造成的基層法律服務空白。這個組織發展很快。20多年來,不僅在基層,而且遍布城鄉。他所從事的業務並不局限於基層法律服務。實際上也從事訴訟業務和法律顧問等非訴訟業務,事實上與律師形成競爭關系。實踐中,也有壹些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工作中冒充執業律師。目前,我國法律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沒有明確的規定,只是在2000年司法部發布了60號令《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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