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文中給出的信息來看,新技術開發公司沒有生產經營危險化學品的許可證。
安全投入不到位。《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投資者予以保證,並對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造成的後果承擔責任。
維護不到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並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定期維護和保養,確保安全設施、設備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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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從文章給出的信息中能看到的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