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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回重審的羈押期限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發回重審期限是,案件必須在三個月內審結,案件特別復雜的,可以延長至三個月。對於再審案件,人民檢察院必須派相關人員出庭,而壹般情況下,這類刑事案件的再審屬於上下級人民法院,必須溝通好,允許發回重審的案件相對較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應當在作出發回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抗訴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受理抗訴之日起壹個月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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