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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法律沖突的基本原則

第壹,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

第二,特別法優先於壹般法的原則。

第三,當壹個行為同時符合多個法律規範時,更重視行為,吸收行為較少,即吸收原則和競爭合作原則。

四是互補原則,即同壹事項有多個部門或多種方式處理,各部門依法以各種方式分別處理,最終形成完整的處理體系。

五是選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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