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壹)第四十三條實際施工人對分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分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分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的建設工程價款數額後,在所欠建設工程價款範圍內,判決發包人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