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借款期限不滿壹年的,應隨借款壹並支付;貸款期限在壹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年年底支付,剩余期限不足壹年的,應當隨貸款壹並支付。本金的償還不存在爭議。這壹條款闡明了立法對利益的保護。從這個角度來說,應該先還利息再抵本金,這也符合合法民間借貸的法律保護精神。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壹條債務人除支付主債務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銷: (二)利息;(3)主債務。所以在民間借貸中,如果沒有約定先還本金還是先還利息,就應該先還利息再抵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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