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以註意義務為借口購買汽車。註冊車主在出借購車資格時應當負有高度的謹慎義務,明知或者故意將購車資格出借給無駕駛資格的人,屬於違反謹慎義務的行為。
第二,強制保險的保險義務。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車輛交強險是被保險人的義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也明確,投保義務人與侵權人分離時,應當在強制保險責任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實踐中經常出現“假借名義買車”的情況,導致“車主分離”現象,即所謂的機動車登記所有人與機動車實際所有人不壹致。壹旦發生侵權事故,由於出借人是登記的所有人,也需要承擔壹定的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