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擔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擔保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