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七十三條,因證據的證明力無法判斷而難以認定爭議事實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舉證責任分配規則進行判決。法院審理借條或借條金額不壹致時,不應拘泥於大寫或小寫的認定,而應仔細審查相應證據,尤其是是否有其他證據支持,結合日常習慣、生活經驗和邏輯推理。相關證據與借據上的大寫或小寫數字壹致的,不分大小寫,均可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