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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如何定義“願意”二字?

我想妳問的是“同意”的確認。

我們可以大致參照民法中“意思表示”的概念。

可分為“明示”和“默示”,即“同意”可以用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示。

表達可以是口頭表達,也可以是書面表達,也可以是肢體動作,比如伸手攔出租車。

含蓄是指無任何表情的淡然狀態。法律後果比較復雜,法律根據不同情況做了不同的規定。在某些情況下,沒有任何表示被定義為“承認”和“同意”,而在另壹些情況下,則完全相反,當事人沒有任何表示被定義為“拒絕”和“不承認”。

這要看妳的具體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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