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第2004/2004號法律第4條。第8/2002號《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制度》。在澳門出生的未成年人,如果其父母在出生時已在澳門合法居住,則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法規第23/2002號》第三條第壹款,領取居民身份證,應當通過下列方式之壹提供非永久性居民的居留證件: (壹)公民的,應當提供居留證件和往來港澳通行證,或者居留許可證件;(二)如果是葡萄牙公民,由居留證件證明;(3)其他人員,憑居住證證件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