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入境、逗留和居留許可條例》
第壹條通行證有效期屆滿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停留不超過30天的,每逾期壹天可處以相當於本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費用的2.5%的罰款,違法者在被拘留或自首後須立即繳納罰款。
第二條壹年內有同壹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繳納罰款,不能使逾期居留情況達標。
第3條未依第壹項規定並於第壹項所定期間內使其逾期居留情形符合標準者,視為非法入境者,二年內不得申請居留證、延期居留證或外國人居留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