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銀監會、人民銀行和地方法院相繼成立了市級金融糾紛調解委員會。金融調解委員會的全稱是金融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中心)。各級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推進壹站式糾紛解決和訴訟服務,金融管理部門制定金融糾紛調解組織發展總體規劃和地方規劃,完善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為深化金融糾紛治理,推進社會治理現代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當事人自願和事實清楚的原則,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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