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國政府發布或要求的恐怖組織和恐怖人員名單。
(2)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所列恐怖組織和恐怖人員名單。
(三)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動的組織和人員名單。
恐怖組織和恐怖人員名單發生調整的,金融機構應當立即進行追溯調查,並按照前款規定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上述名單的監控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