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206條
產品投入流通後發現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導致損害擴大的,還應當對擴大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依照前款規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承擔被侵權人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1207條
明知產品存在缺陷而生產銷售,或者未按照前條規定采取有效補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方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