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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質證的證據是否要經過法官確認才能作為鑒定材料?

法庭質證的證據,必須經法官確認其有效性,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法律條款參考: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應當辨別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的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第六十八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當庭出示的,不得公開出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

第四十七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當事人的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有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依法作出判決。

第六十六條法官應當從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綜合審查判斷案件的全部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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