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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總論》案例分析

1,債務人已經達到破產界限,破產法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債權人有權申請破產,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

破產法規定,債權申報期限不得少於30日,不得超過3個月,所以甲乙丙三方均享有正常申報。

債權人D在人民法院規定的期限內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進行補充申報;但是之前已經做過的分配,不再補充。審查確認補充債權申報的費用由補充申請人承擔。

3合法性,《破產法》第七十條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第七十壹條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申請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並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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