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不能以此作為區別於民法的標誌,因為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也是經濟關系。經濟法的經濟性來源於其調整對象,調整對象貫穿於經濟法的各個方面。
有人說經濟法是“七分經濟三分法律”,這是不準確的。因為經濟法還是法,不是經濟;也不是經濟和法律的簡單結合。經濟法是直接調整經濟關系,直接服務於經濟基礎的法律部門。
全面。綜合性也是貫穿經濟法各個方面和整個體系的重要特征。這是現代社會經濟關系廣泛而深刻發展的必然結果,也是現代法律和法理學發展的必然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