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調整對象:經濟法和民法都調整壹定範圍內的經濟關系。民法的重要調整對象是財產關系,財產關系是經濟關系。
2.經濟權益保護:經濟法和民法都在保護當事人合法經濟權益、維護良好經濟秩序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3.法律功能:經濟法和民法都是維護整體的社會經濟利益,具有社會法的性質,通過限制、禁止和積極引導來調控經濟。
4.法律屬性:經濟法強調社會本位,以社會利益和社會責任為基本原則,註重維護整體和長遠利益;而民法則突出個人權利本位,強調社會人的權利、平等和自由,可以調動和保護個人的積極性和創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