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黨政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第三十四條審計機關對被審計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明確其應當承擔的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如何準確、客觀地界定被審計領導幹部的責任,是經濟責任審計的難點,是被審計領導的重點,也是紀檢、組織部門的重點。本文結合工作實際,分析了責任界定難的原因,並提出了解決責任界定難的對策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