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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商業行為的基礎

法律解析:經營行為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活動。該定義來自《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第3款。商業行為有兩個要素:壹是行為的內容是提供商品或服務;第二,行為的目的是盈利,即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目的是盈利。這兩個要素缺壹不可。行為人雖提供商品或服務,但不以營利為目的,不構成營業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本法所稱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簡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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