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時,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百零九條異地公安機關提出協助調查、執行強制措施等合作請求,只要法定手續完備,合作地公安機關應當無條件、及時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百壹十條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需要異地公安機關協作的,應當制作辦案協作書。主管協作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收到異地公安機關請求協作的函件後,應當指定業務主管部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