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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免責的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法律上所指的精神疾病來源於醫學上的精神疾病,但兩者定義的側重點和意義不同。法律沒有對精神疾病進行病理和類型的劃分,只是側重於對精神病人的行為能力(即辨認和控制能力)和責任能力的認定,從而判斷其行為的法律後果和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十八條第壹款,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時,政府強制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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