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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科的約束和隔離標準

精神科的約束和隔離標準

《精神衛生法》第40條規定:

“精神障礙患者在醫療機構中有或者將要有傷害自己、危害他人安全、擾亂醫療秩序的行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沒有其他替代措施的情況下,可以實施約束、隔離等保護性醫療措施。

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應當遵循診斷標準和治療規範,並在實施後告知患者的監護人。

禁止用約束、隔離等保護性醫療措施懲罰精神障礙患者。"

解釋:

①法律嚴格規定只有在拒絕服藥、進食、換衣服等三種情況下才允許約束和隔離。

只有做到了“發生或者將要發生自傷或者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才能對其進行約束和隔離;

②必須以“沒有其他替代措施”為前提;

(3)必須遵循操作規程;

④實施後通知患者監護人。

來自精神病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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