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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調查取證的有關規定

法律解析:1)案件查處主體必須是依法有權查處治安案件的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2)調查程序必須符合法律。比如傳喚違法者必須按照本法規定的傳喚程序進行等等。,比如要出示檢查證件,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兩人,詢問筆錄要交本人核實。經本人簽字或蓋章後,指派或聘請專家進行鑒定,調查人員回避等。通過調查獲得的證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四)禁止刑訊逼供或者以威脅、引誘、欺騙和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九條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對治安案件進行調查。

嚴禁刑訊逼供或者以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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