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
第十三條公民從事相關活動,需要證明身份的,有權使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拒絕。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