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沒收違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財物,但依法退還被害人的除外;不屬於應當追繳的財產的,裁定駁回申請,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裁定,可以提出上訴或者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