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的過錯有兩種,即“過於自信”和“過失”。如果警察知道有誤傷的可能,但對自己的技術很自信,誤殺,是第壹種;如果在應該意識到意外傷害的可能性卻沒有意識到的時候被誤殺,那就是第二種。
如果兩者都沒有,也就是說路人本來不應該出現在那個地方,又出現了,那只能算是意外,不承擔刑事責任,但是民事賠償還是要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