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三十七條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保證金等資金、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證券以及股權、保單權益等投資權益,可以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予以配合。
前款規定的財產不得以其他方式轉移、劃撥或者變相轉移、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