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定》
第二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以下簡稱公安民警)著裝是指公安機關職業人民警察按照規定穿著全國公安機關統壹制服。
第三條除特殊情況外,公安幹警在工作時間應當著裝。
第四條公安幹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著裝: (壹)執行專項偵查、警衛等任務或者從事秘密工作時,不宜著裝;(二)工作時間不出差;(3)女警察懷孕後體型發生明顯變化的;(四)其他不適宜或者需要著裝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