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體育作為壹種社會活動,需要制定法律來調整體育的法律關系,如憲法、體育法以及相關的體育法律規範。第二,法律規範的制定不能隨意制定,必須符合體育職業道德和倫理規範的約束。目前存在的問題:壹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只有壹部《體育法》,其規定主要是原則性的,缺乏實踐性和可操作性;二是雖然行政規章數量較多,但很多也涉及體育行政機關或行業組織行使公權力,但幾乎沒有規定司法介入體育糾紛解決等外部解決方式;再次,各單項體育協會的糾紛解決機構設置參差不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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