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壹條提供招標文件的期限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如果澄清或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招標文件的編制,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至少在投標截止時間前15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相應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