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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企業能否接受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不良資產包?有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

可以僅限於受讓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得將債務人和擔保人作為國家機關的債權轉讓給境外投資機構;不得將債務人和擔保人為國家軍事機關(機構)的債權轉讓給境外投資機構;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國有企業債權的,必須經當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政府批準。同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向境外投資機構轉讓債權的,需報財政部(地方專員辦)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在取得相應的資金來源證明、使領館商業證明和結匯指標後,方可實施收購。此外,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向境外投資機構轉讓債權時,壹般不得采取協議方式轉讓,需由具有外事公證資質的公證機構進行現場公證(律師見證無效),並出具中英文(法文)公證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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