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法規:
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下列行為提供條件:
(壹)販賣、提供毒品,或者組織、強迫、教唆、引誘、欺騙、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的;
(二)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嫖娼的;
(三)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
(四)以營利為目的提供或者從事伴遊的;
(五)賭博;
(六)從事邪教、迷信活動的;
(七)其他違法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