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條,對於任意傾倒垃圾、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違章飼養動物、違章搭建構築物、占用通道、拒交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第二百八十八條房地產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第二百八十九條法律、法規對相鄰關系的處理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