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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病復發算不算工傷?

舊病復發可視為工傷。按照法律規定,曾經在部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職工,已經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視同工傷。工傷職工工傷復發需要治療的,享受《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活動中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3)原在部隊服役,因戰、因公致殘的職工,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壹)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職工除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壹次性傷殘津貼外,還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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