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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司法解釋的沖突

既然司法解釋沒有被立法法納入調整範圍,既然合同法司法解釋本身就是對合同法實體效力的“解釋”,新舊司法解釋的沖突解決機制當然可以適用於立法法的沖突解決規則。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同壹機關制定的法律文件的特別規定與壹般規定不壹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規定與舊規定不壹致的,按新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刑事司法解釋適用時間效力的規定》第三條,關於新司法解釋施行前發生的行為,行為發生時已有相關司法解釋的,按照行為發生時的司法解釋辦理。但是,適用新司法解釋有利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應當適用新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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