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崗位外,在錄用職工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勞動者的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殘疾、家庭背景等非職業能力或者工作表現原因,采取降低其權益的措施,也不得限制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或者變相降低其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