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雇傭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協議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在平等互利基礎上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畢業生的就業選擇上,畢業生可以自由選擇用人單位,在工作條件好、待遇好、適合自身發展的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選擇優秀畢業生到本單位工作,為單位謀求更大的利益和發展。除依法規定的理由外,其他任何人、單位和組織不得幹涉畢業生與用人單位達成的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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