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務員回避條例》第五條。具有下列親屬關系的公務員,不得在同壹機關雙方直接隸屬於同壹領導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關系的崗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壹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1)夫妻關系。(2)直系血親關系,包括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三)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系,包括叔伯叔母、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侄子侄女等;(4)近姻親關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和子女的配偶、三代以內有旁系血親關系的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