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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後宣布拘留的時間如何規定?

傳喚後宣布拘留的時間如下:傳喚、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拘留期限不超過37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壹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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