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拘留設施條例
第三條看守所應當依法保護在押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不得侮辱、體罰、虐待在押人員或者指使、縱容他人侮辱、體罰、虐待在押人員。在押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看守所的管理規定,服從管理,接受教育。
第四條國務院公安部門主管全國看守所的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看守所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