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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刑事拘留的條件

法律分析:拘役緩刑的條件: (壹)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改表現的;(3)沒有再犯的危險,等等。暫緩執行是指人民法院依職權或者根據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在執行程序開始後的指定期限內,因法定事由決定為壹項或者數項執行措施提供中止執行的擔保的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孕婦、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宣告緩刑: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二)有悔改表現的;(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宣告緩刑,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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