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六百五十二條,供電人因計劃檢修、臨時檢修、依法限電或者電力用戶違法用電需要中斷供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前通知電力用戶;未事先通知用戶而中斷供電,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