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第十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損害基本農田的活動。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在國務院1994發布的《基本農田保護條例》中,對基本農田的定義是:“根據壹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以及對建設用地的預測,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不準占用的耕地,在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期內不準占用。”基本農田是耕地的壹部分,是高產優質耕地的壹部分。不是所有的耕地都是基本農田。壹般來說,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耕地就是基本農田。老百姓把基本農田稱為“吃飯田”、“救命田”。